山东立德树人学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立德树人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的信息管理和对外发布工作,促进学会依法规范运作,有效保守学会秘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学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笫二条 学会秘书处为学会信息管理和对外发布的统筹协调部门。
第二章 学会信息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 纳入学会信息管理的信息包括:
(一)政务信息。包括党和国家的秘密文件、资料、密品;上级领导机关发放的已注明密级的文件和资料;没有传达要求的学会领导的重要讲话、指示;学会会长办公会议等形成的尚未公开的重要决议、会议纪要;涉密的重要外事接待和重大活动;涉及学会形象和机密的重大突发性事件等。
(二)工作信息。学会的发展方向、战略规划、决策;学会保密的合同、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研究报告和调研材料、会议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三)财务信息。学会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交易报表等。
(四)人事信息。尚未公开的人事改革和人事任免信息、学会员工人事档案等。
(五)纪检信息。纪检、监察工作和审计、法律事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未公开的信息。
(六)其它经学会确定的应纳入保密、管理范围的信息、学会商业秘密等。
第三章 学会信息管理的原则和程序
笫四条 对纳入管理范围的各类信息,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密原则。属国家秘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执行;属学会秘密的,按学会要求执行。
(二)归口管理原则。纳入管理范围的各类信息,由秘书处按照《章程》第八章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负责并处理。信息的对外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微博、微信、QQ、博客、自媒体等),需要专人审核,任何人不得以学会名义发布。
第五条 学会信息管理的程序:
(一)学会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各类信息(包括文字资料和图片资料等),应遵循以下程序:
1、提供信息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秘书处对上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查;
3、学会法律顾问进行合规审查;
4、重要资料须报会长审查,涉及学会财务的信息资料应经财务负责人审查。
(二)对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信息,由学会秘书处统一负责,由新闻发言人对外发布。除遵守《章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外,应遵循以下程序:
1、记者到访,由秘书处负责接待。秘书处负责采访时机、人员、稿件等相关问题的合规性审查和记者的具体接待工作,学会法律顾问予以配合;
2、除经授权的新闻发言人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记者采访;
3、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发布学会尚未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4、接受采访中,不得泄露学会的相关秘密。
第四章 罚则
第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按国家冇关法规交由有部门处罚。
第八条 违反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学会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会员、组成人员或者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可对会员作出除名的决定,对于其他人员、部门负责人,可作出罢免的决定,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确认。
笫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