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德树人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山东立德树人学会”。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各级各类学校思政教师、致力于立德树人工作的党政管理干部为主体的思想政治工作者和在思想政治相关领域从事教学、科研、实务等工作的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新发展理念,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以中华民族的“家(爱)国情怀”为背景,以“立德树人”铸就国人感恩祖国母亲的良知为内容,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传承红色基因,走好新时代长征路”,开展教学研究与培训活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我省教育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助力教育部门积极开展“热爱祖国、忠诚于党、感恩先烈、孝敬父母,培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合格的接班人”的各种“立德树人跟党走”相关活动。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学会接受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山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山东财经大学(舜耕校区)德馨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领域调查研究,为有关部门制定教育政策提供建议和意见;

(二)经批准,编写、出版有关教材、书刊、期刊,发布教育信息;

(三)普及教育科学知识,组织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四)提供教育领域相关学术、学科、教学、管理、法律、人才等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

(五)开展教育领域相关业务培训活动,提高教育工作者专业水平;

(六)经批准或委托,开展教育教学评价、学科评估以及职业能力评价工作;

(七)为立德树人教育提供科学分析、信息反馈和咨询意见;

(八)加强与省内外相关组织联系,开展教育相关学术交流和合作;

(九)承接政府交办事项和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条件

一、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政治立场坚定,思想觉悟高;

(三)无违法、刑事犯罪等记录;

(四)在思想政治相关领域从事教学、科研、实务等工作;

(五)在思想政治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六)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七)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二、申请加入本学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无失信等不良记录;

(三)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四)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第十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未经请假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一、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监事、监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一、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会员大会相同。

二、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必要时可增免理事会个别成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一、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学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二、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学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学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学会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

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可临时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

二、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会议和会员大会;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必要时可增免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第十九条 学会会长

一、本学会会长主持本会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职权的,由会长授权一名副会长主持学会的工作。

二、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会长或者一名副会长任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的会长、副会长被罢免,或本学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学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变更的决议,报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山东省民政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的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报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并经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事务。

秘书长因客观原因不能行使职权的,由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二十五 监事会、监事

一、本学会设立监事会,包括监事长1名,监事2-4名。

二、监事长、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山东省民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委派,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学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四、监事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二十六 本学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是本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 代表机构是本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

三十 本学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十一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学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不得单独冠以 “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三十二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三十三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学会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三十四 本学会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山东省民政厅,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三十五 本学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六 本学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三十七 本学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学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 本学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三十九 本学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四十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四十一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四十二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十三 本学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四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五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十六 本学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七 本学会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会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四十八 本学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山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学会发生违反《社会学会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学会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学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四十九 本学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学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五十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五十一 本学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学会会长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五十三 本学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四 本学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五十五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五十六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山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七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八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审查同意。

五十九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山东省民政厅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六十 本学会经山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六十一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山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山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六十二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 本章程由本学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六十四 本章程自山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