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立德树人学会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实施办法

单位:山东立德树人学会 时间:2023年03月24日 浏览量:377

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推动立德树人内化到教育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提高教师、学生和管理工作者的政治觉悟和文化道德素养,本学会和下设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可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活动。为规范业务培训活动的开展,制定本实施办法,本学会和各分支机构应遵照执行。

1.学会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山东立德树人学会章程》的规定进行。

2.未经学会许可,学会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不得以学会名义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更不得以开展业务培训活动为名进行非法活动。

3.学会拟开展业务培训活动的,由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学会会长同意后,提交学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拟开展业务培训活动的,由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向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经学会会长同意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会长办公会议由学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事项包括举办目的、时间、地点、人员规模、授课专家、培训内容、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日程安排、预算等。

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活动的,一般应当将学会作为主办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作为承办方。有单位提供赞助的,将赞助单位作为协办方。

5.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学会的规范全称。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6.学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举办业务培训活动有经费支出、收取培训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和本学会制定的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7.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私自以本学会名义开展业务培训活动,损害学会社会声誉、名誉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学会会长办公会议经审议,对会员可进行警告或者建议除名;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可建议罢免其职务。对会员做出的除名决定,需提请会员大会确认,对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罢免决定,需提请理事会表决通过。

会长办公会议经审议决定,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和违纪违法程度追究上述会员、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8.学会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举办业务培训活动,需要履行报批程序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9.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包括学会设立的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包括学会设立的各“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等。

10.本办法经学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会会长提交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立德树人学会。